2004年10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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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 亟需移植法律因子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陈茂梁

  人们大多熟悉的骨髓移植、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都是救人性命的良方,谱写了很多动人故事。但一个个动人故事的背后,还有那一个个因为种种原因没能成为动人故事的遗憾,有挣扎有反悔也有各种其他风险。
  在这些面前,爱心能撑到多远,法律能做些什么?

  惊险的捐赠故事
  几年前,台湾的宋先生(化名)在台湾慈济骨髓捐赠中心报了名。后来,经过配对,大陆一位需要移植骨髓的病人和宋先生骨髓的HLA(即人类白细胞抗原)相吻合。
  “时过境迁,现在宋先生还愿不愿意捐赠骨髓?”慈济骨髓捐赠中心、病人家属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骨髓移植中心(以下简称浙医一院骨髓移植中心)都急切地等待着消息。因为如果答案是“是”,那么病人就可以安排时间进行化疗了——7天的化疗,要杀死病人自身的造血干细胞;如果答案是“否”,那么病人还需要耐心等待下一个几万分之一的机会或是另寻治疗之路。
  结果宋先生非常愿意,而且约定了手术时间。一切就绪后,浙医一院骨髓移植中心开始对病人进行化疗。
  可谁也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宋先生的哥哥在一次谈话中无意将弟弟即将捐赠骨髓的消息漏了口。他母亲一下子无法接受,极力反对,甚至切断了宋先生和外界的几乎所有联系。
  慈济骨髓捐赠中心的工作人员非常着急,因为病人的化疗已经开始。工作人员想尽办法再次偷偷约宋先生出了门,宋先生也再次表示了“愿意”。于是双方约定,宋先生在约定手术的那天,坐最早一班飞机从台北赶到花莲慈济医院,手术一完,再由专人把骨髓经香港送到杭州。
  手术那天,宋先生告诉母亲,既然约定的手术时间已过(本应前一天赶到花莲),他要去上班。母亲允许后,宋先生和太太马上赶往机场和慈济骨髓捐赠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合。
  但到了那里才发现,当天去花莲的最早航班机票已经全部卖完!听到这个消息,慈济骨髓捐赠中心的工作人员马上跪在机场工作人员面前,把捐赠骨髓的事说了出来,请求无论如何都要帮助宋先生夫妇赶到花莲。飞机上马上进行广播,希望有乘客能够把座位让给宋先生夫妇。让人感动的是,两位乘客马上响应了“号召”。
  就这样,在经历了一个个又惊又险的环节之后,宋先生顺利地来到花莲慈济医院;而最终,杭州的那位病人也顺利地完成了骨髓移植手术。
  吻合之后突变:法律之外的难题
  浙医一院骨髓移植中心主任黄河博士为我们讲述了上面这个动人的故事,“两岸的血脉情深真真切切地展现在面前,我们非常感动。但在另一方面,骨髓移植手术的风险特别是涉及到骨髓捐赠过程中的风险,也的确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
  据了解,在血缘关系的亲属中,骨髓配型吻合的几率是25%,在非亲属关系的无关人群中,配型吻合的几率是几万分之一。
  黄河教授介绍说,全球志愿加入骨髓捐赠行列的有800多万人,美国的NMDP属于全球最大的捐赠中心,有500万人登记在册。全球骨髓资料第三大、华裔资料全球最大的是台湾慈济骨髓捐赠中心。
  但因为完全是奉献爱心的自愿行为,法律也不可能对此作出约束,供者的“愿意”是否能坚持到最后,成了这项手术的最大风险之一。“即使是NMDP,志愿者反悔或是因为环境变化无法捐赠的比例也在12%到15%之间。”这是个全球性的难题,至今无法解决。
  “作为病人的主治医师,我们现在必须保证两点。首先,我们把风险原原本本地分析给病人和家属听。骨髓移植还有来自供者甚至是车辆、飞机等出现交通意外延误时间的风险。而即使是供者反悔了,病人也不能从法律上对其追究责任,因为,捐赠是完全自愿的行为,不受任何制约。”黄河教授说,这也是对病人的知情权给予保护。
  第二点则是,院方在手术前,会为病人分离自体干细胞并在-196℃液氮中保存起来,一旦捐赠者意愿改变或是出现其他意外,即使已经化疗,还可以把自体干细胞再输回去。
  黄河教授说,对供者的保护也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各方会为供者实行非常严格的保密制度,如供受双方不见面,除非供者自己愿意,且必须一年之后。
  黄河教授介绍的情况是,全世界在捐赠骨髓方面都没有相关立法,但医院都会按照医学上的规定、临床上的规范进行手术操作。至今,浙医一院骨髓移植中心已经做了105例非亲缘异基因骨髓移植手术,成功率非常高。黄河教授课题组还因此获得了2003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但每例手术需要抵抗的各方风险并不为人所知。
  我省干细胞捐献:有壮举也有无奈
    据了解,造血干细胞移植根据造血干细胞来源可分为骨髓移植、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及胎肝造血干细胞移植。
  据浙江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副部长朱春美介绍,2001年12月,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浙江分库成立,设在浙江省红十字会,各地的捐献者服务中心设在当地的红十字会。至今已有6000多人报名登记,3300人做了血样。浙江已有两位志愿者通过配对捐献了造血干细胞。
  今年8月22日,28岁的淳安小伙汪建银在朱春美的陪同下,飞往北京为一位江西籍白血病女孩捐献了100毫升造血干细胞。他是我省第二位捐赠造血干细胞的人,也是全国第146位。
  汪建银在淳安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工作。早在2001年,在北京读大学的他就填写了一份捐献同意书。今年5月,早已回到家乡工作的汪建银收到了省红十字会的通知,原来,他血液中多项指标与正在北京治疗的一名白血病女孩吻合。经过8月26日、27日两次共8个小时的抽取,汪建银捐献了100毫升造血干细胞。目前汪建银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都很好。
  我省第一位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是农行浙江分行的章焱,去年,他因捐赠造血干细胞成功挽救一名白血病青年而成为浙江省十大慈善之星之一。
  朱春美介绍,大多数志愿者非常配合工作,但省红十字会也遇到过一例志愿者反悔的——填了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表格,也抽取了血样,但临到真要作出捐献决定时,志愿者的家人不同意,结果捐赠没能成功。
  “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很无奈。毕竟,这是奉献爱心的事情,我们没有权力要求别人一定要怎么样。”
  她说,捐献干细胞至今没有相关法律可依。
    捐赠知情同意:非走不可的一步
    “我是否可以随时改变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决定?”
  “造血干细胞登记及捐献都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登记后要经常对您的自愿性进行再确认,期间,您可以随时提出终止捐献。因检测您的HLA已花费了资料库有限的资金,为了节约经费,如果提出终止捐献,请作慎重考虑。但移植前、尤其签署捐献同意书后就不能撤销捐献决定,因为在这个时候,患者为准备移植必须进行大剂量的放疗和化疗,这时患者已经丧失造血能力,期间若您终止捐献,再临时寻找配型相合者已来不及,患者将面临失去生命的危险。”
  在浙江省红十字会的网站上,《捐献造血干细胞知识问答》中有这样一段。它告诉每个捐献者,作捐献的决定一定要慎重,因为这不仅关乎捐献者,更关乎患者。
  而如果是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浙江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会专门与愿意捐献的产妇签订《脐带血采集知情同意书》。
  浙江省血液中心输血研究所副所长朱发明介绍说,脐带血是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不是在产妇和宝宝身上采集血液。产妇分娩后如果不进行采集,脐带血也将被废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建立公共库的目的在于进行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主要用于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和某些遗传性疾病等,临床应用在12岁以下的儿童效果较好。
  “您自愿捐献后,可以向脐带血库咨询有关您宝宝脐带血的相关资料;万一需要应用脐血,可以优先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公共库内寻找。您自愿捐献后,对脐带血的处理应用将只由脐带库负责支配。”这些在知情同意书中都有写明。
  浙江省血液中心办公室主任王建敏说,“任何奉献爱心都需要知情同意,要让你明白,你所奉献的被用作了什么,对你自己会产生什么影响等等”。
  王建敏说,捐献干细胞属于器官移植方面的问题,但没有直接的相关立法,血液中心一般会参考《献血法》的体检标准、程序、技术规范等。他说,现在其他地区有专业机构以外的单位操作脐带血库的现象。“既然是特殊血站,就必须由国家核准的、规范的机构来采集、运输、保存和应用,而这个被核准的机构没有核准其他公司操作的权利。”他呼吁对脐带血的管理进行规范。

  专家说法
  违约但不能强制执行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王坤说,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骨髓捐献方面的专门立法,但并不意味着在骨髓捐献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调整可言,应当说,骨髓捐献行为能够而且必须受到民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制约。
  王坤认为,就骨髓捐献者和资料库关系而言,他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很明显,志愿捐献骨髓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而不能随意进行撤消,如果捐献者因为自身的过错不愿意履约,应当对资料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检测HLA花费的资金。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骨髓捐献合同标的是骨髓,关系到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同时也因为骨髓捐献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偿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在签署捐献同意书后,不能违背赠与者的意愿要求实际履行赠与合同。
  王坤的看法是,如果在捐赠者签署捐献同意书后,患者已经为准备移植进行大剂量的放疗和化疗,患者便丧失了造血能力,再临时寻找配型相合者已来不及,患者将面临失去生命。这时若赠与者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终止捐献,将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因而其行为构成了一种侵权,应对患者或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